关于推动消防行政执法“镇街赋权”落地见效的调研报告

2024-03-19 19:35:15 336

文章导读

关于推动消防行政执法“镇街赋权”落地见效的调研报告 2022年1月我省成为“大综合一体化”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省,全省各级消防执法队伍也在积极推进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消防行政执法改革。现结合本单位推进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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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推动消防行政执法“镇街赋权”落地见效的调研报告

2022年1月我省成为“大综合一体化”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省,全省各级消防执法队伍也在积极推进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消防行政执法改革。现结合本单位推进此项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认真分析思考,相关情况汇报如下:

一、乡镇街道消防赋权执法的内涵

(一)含义。消防赋权执法,是指消防救援机构把自身的部分执法事权切割、划转,交由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行使,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具有被划转的执法事权。与赋权执法相关的概念有职权执法、授权执法、委托执法和执法划转等,其中职权执法、授权执法、赋权执法、执法划转等特征基本相同,与委托执法有较大区别。消防救援机构不是地方政府组成部门,接受双重管理,虽然在内部事务管理上以垂直管理为主,但不同于国税、海关等中央垂管机构,消防救援的行政执法权属于地方事权,所以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由当地省级政府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集中行使部分消防执法权。

(二)特点。与执法划转相比,是针对不同划转对象的不同叫法,行政部门划转给其他行政部门叫划转,划转给乡镇街道叫赋权,均是把一个单位的执法事权切割、划转,交由另一个单位行使,原单位不再具有被划转的执法事权。叫划转,是因为行政部门本身具有执法权,只是县级政府执法管理事项在内部部门间的调整;叫赋权,是因为乡镇街道原本没有执法权,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赋予了乡镇街道执法权。与授权执法相比,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,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,且授权执法一般授权于非行政机关。与职权执法相比,执法权不是来源于国家行政部门的“三定”方案的职权法定,而是根据法律和政府规定在行政机关之间进行的执法职权调整。形式等同于划转,而不是共享,被划转部门和承接划转的乡镇街道在执法关系上是平级关系,不是上下级关系。

(三)与委托执法的区别。设立依据不同。赋权执法依据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18条第二款和第24条第一款;委托执法依据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20条第一款。执法名义不同。赋权执法是以被赋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执法决定,承担相应法律责任;委托执法是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执法权限不同。赋权执法可以同时赋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、行政检查权。赋权执法后,赋权部门不再具有所划转事项的执法权,由被赋权单位承担。委托执法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权,因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规定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。委托执法后,委托机关的执法权限范围不受影响,受托组织可以依据委托事项开展相应的执法。执法程序不同。赋权执法由被赋权单位以自己名义独立执法,一般使用自己的执法程序、执法文书,执法审批流程也独立完成;委托执法一般使用委托机关的执法流程和法律文书,且执法流程中受委托组织需要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执法决定,一般需要委托机关审核并盖章。

(四)意义。消防赋权执法,是对基层消防行政执法的体制重构、流程再造、多跨协同,是一场系统性、整体性、重构性的集成变革,涉及面广、关注度高、政策性强。消防救援执法融入全省整体推进的行政执法改革,对高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。是充分拓展基层消防执法力量,延伸消防管理触角,促进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权责一致的重要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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